释义 |
法律主观: 1.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者合二为一,不发放产假工资,只发放了生育津贴。但一般来说,如果生育津贴已经低于员工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公司需要来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公司就不需要 向员工支付 额外的产假工资了。 2.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3.产假工资: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发放的产假工资。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