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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判文书如何不公开姓名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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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