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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释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其他证据也可用来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认定书,并可在互联网公布,但需保密涉及的秘密信息。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但是这个认定书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有其他相应证据的,也可以用来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地位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的结果,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约束力。在民事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合理的主张和辩护。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重要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它并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合理的主张和辩护,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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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