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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是怎样
释义
    保险合同成立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生要约,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表示承诺后,签发保单,保险合同即为成立。订立保险合同,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要求保险,首先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洽谈,对所要保的险种、适用条款、费率等进行协商了解,如同意即可填写投保单,作为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后,经保险人审查无误,实地勘验,表示同意承保,即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表示承诺,随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成立不一定代表生效,其中重疾保险需经过等待期才能生效。
    一、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将旧法的责任免除条款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字的改变导致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新保险法扩大了免责条款的外延,即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条款命名的免责条款,还包括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如果对此作扩大解释,如将重大疾病的释义、指定医疗机构、合同生效(复效)后的观察期等一些行业通常做法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此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如何认定明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保险人在保单中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了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即可认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签署了书面说明文件,即可认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减轻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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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