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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吗
释义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不可以介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会见权,在案件移送侦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在相关部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一、辩护授权委托书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签署吗
    1、辩护授权委托书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签署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卷宗要保密吗?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卷宗需要保密。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而且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公安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检察院的说时候才可以。
    三、律师的辩护权有哪些?
    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国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
    2、关于律师阅卷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我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
    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根据我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控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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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