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人介入权是指委托人可以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承担义务。并不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就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介入权的产生有两个提前: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下,该合同就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如在中,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此时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就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本来是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条件是: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本来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即第三人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其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委托人在受托人向其披露第三人后,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和第三人,于通知到达第三人后,委托人取代受托人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当然应由受托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若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就不能享有介入权,受托人仍由自己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