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是一并转移的吗 |
释义 | 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担保物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在主债权转让的时候应当一并转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担保债权的优先性有哪些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二、质押物被盗是否还拥有质权 不拥有。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以质押物被盗的,如果不能找回,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什么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在债权成立的前提下,由于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由于债权的消除而消除。内容包括从属性: 1、发生,消除性; 2、转让的附着力; 3、抗辩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抗辩权; 4、特定的从属性,保证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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