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实施地点和时间;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5、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 (1)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 (2)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 (3)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