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改制财务流程 |
释义 |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经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改制形式和内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等. 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股)权改制的方案,按市政发〔200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求主要金融债权机构意见 金融债权机构对企业改制债务保全,原则上应出具书面意见。若企业已就金融债务的处置与主要金融债权机构达成共识,须在改制方案中说明。 (三)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改制预案进行批复 改制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予以批复。预案涉及专项试点工作、专项资金补助的,批复前要征得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同意。 (四)企业成立改制工作机构 改制预案经批复后,企业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党、政、工及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职工代表参加。 (五)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改制预案批准后,企业要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该项工作从资产清查、财务清理等方面开始,达到全面彻底、不重补漏、账实相符。企业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选择和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为了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要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纪检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企业改制预案,发起人协议等其它资料; 5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6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7其它相关资料。 (八)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后,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预审,提出意见。 企业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审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形成通过决议。同时企业改制方案须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 (九)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底价确定 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损失核销、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制费用预留等。产权转让底价由市国资委依据经核准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的净资产数额,扣除以上若干资产处置项目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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