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是否有抚养义务 |
释义 | 夫妻间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义务: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 3、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不起诉离婚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支持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扶养费的给付不应以性别为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妻子应当获得扶养费的,丈夫也应获得扶养费。 二、亲属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上有什么效力,要依据是什么亲属关系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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