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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
    股权转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2、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同意转让或者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香港、澳门和台湾商人,提供的材料是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香港当事人还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4、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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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