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武汉护照的换发办理条件 1、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及驻地部队现役军人。 2、非武汉市户籍的湖北省内户籍居民(含在武汉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3、在武汉驻地部队服役的军人及所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5、同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护照》有效期不足 6 个月,或有效期在 6 个月以上,但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 (3)《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补采指纹。 (5)《护照》损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