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规定了如下义务: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告知承运人等义务。如果托运人未履行相关注意义务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货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