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