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这“十个严禁”分别是: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禁对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不坚决落实,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严禁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严禁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或以经济纠纷为由放纵违法犯罪。严禁违反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久押不决、久拖不办、久执不结,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严禁违反规定参加案(事)件当事人、请托人的宴请或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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