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的抢夺立案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如果出现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抢夺、抢夺未成年人、老年人、抢夺救灾物资等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抢夺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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