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 5、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增加了审理的环节,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尽力避免错案。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