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以不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没有设立,因为抵押权应当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一、破产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呢 破产抵押物清偿顺序是: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 二、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如何确认抵押权的效力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国家对房屋抵押权有哪些规定民法法典规定 房屋买卖不能对抗抵押权。以房产(不动产)抵押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成立生效,但需要解除抵押权登记后,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产买卖不能对抗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