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可以转让吗? |
释义 | 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可以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房产证后进行。拆迁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套商品房需满足5年后才能交易,另一类是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转让过户与一般房屋无异。拆迁安置房与回迁房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拆迁地点提供的,后者是在原地进行拆迁安置的房屋。租户的安置房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应归还给政府,非租户则可以买卖。 法律分析 一、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可以转让吗? 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如果被安置户是租户的,那么在承租人与百拆迁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后,政府机关就应当按时收回安置房,此时承租人也不再对安置房享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被安置户不是租户的,一般依据产权置换原则是拥有所有权的,即可以进行买卖。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可以进行转让。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进行,与一般房屋的过户交易没有区别。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可以进行买卖。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在于拆迁安置房是在行政划拨用地上销售给被拆迁人的住宅,而回迁房是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于租户来说,租赁合同期满后,政府会收回安置房,而非租户可以进行买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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