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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释义
    

法律主观:
    


    1、 房地产抵押 关系,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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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