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后的措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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