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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保户为什么国家取消了
释义
    五保户国家取消了的原因如下:
    1、资金不足: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和中央财政,但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五保资金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依赖性过强:五保户依靠国家供养,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融入社会,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程度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3、保障范围不全面:五保户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生活和医疗方面,而在其他方面如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4、不公平性:五保户的救济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一些老年人在经济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五保户的立案标准:
    1、年龄:五保户是指年龄在65周岁以上,或者因病或残而无法从事劳动,且无法依靠其他人赡养的老年人。因此,五保户的立案需要核实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
    2、家庭收入:五保户的家庭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需要核实其家庭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存款等情况;
    3、家庭人口:五保户的家庭人口应当少,一般不超过3人,需要核实其家庭成员情况;
    4、救助条件:五保户的立案需要符合当地相关救助条件,如属于当地五保救助范围内,需要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要求;
    5、审批程序符合要求:五保户的立案需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要求,如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符合法定程序,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国家取消五保,逐步建立了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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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