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密切相关。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时,他们之间关于该买卖合同的纠纷根据标的物性质是否需要运输而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