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善意相对人在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撤销权灭失的情形包括超过规定时间限制和放弃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取决于追认权的行使。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不可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在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撤销权灭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若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然不可以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合同内容显示公平或者受欺诈、胁迫签合同的,行使合同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 结语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在追认之前被撤销,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个人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且撤销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对于已经追认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不可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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