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认缴资金的处理如下: 1、出现解散事由; 2、15日内成立清算组,同时去工商部门备案(公司备案表、代理人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3、成立清算组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登报公告; 4、接到通知的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内去找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出清算报告; 6、去工商部门解散(公司注销申请书,代理人声明,清算报告,经过股东会确认过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通常将会根据分别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公司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答允公司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能够做出答允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受清偿职责。 2、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答允偿债,债权人既能够对清算主体或答允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受清偿职责;也能够二者为共有被告要求二者承受共有清偿职责。 3、被注销登记的公司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换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