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罪体(1)主体: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行为: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2、罪责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3、罪量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