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仲裁受理后多久开始调解 1、仲裁受理后五日内开始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合同正本或副本; 3、仲裁协议; 4、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其他组织提供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5、授权委托书; 6、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