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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释义
    撤销权行使有以下效力:
    1、被撤销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其所受利益;
    3、受益人、转得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一、撤销权诉讼是否还有财产份额返还要求
    撤销权诉讼能同时要求返还财产。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下: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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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