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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网约车新规
释义
    法律分析:
    政策放任期:从2010-2014年,“先发展,后治理”的放任式规制是我国政府进行网约车规制的一大特征。网约车在“吸纳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上明显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多地都曾出台要求暂停本地网约车服务的相关政策,并将网约车视为“黑车”在各类整治行动中进行处罚。
    严格控制期:从2015年年初到2016年6月,网约车规制进入了严格限制期。交通部对网约车行业的态度有了巨大转变:倾向于将网约车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同等看待,意图将网约车纳入现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体制之中,以现有的规制手段对网约车进行监管。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对相关文件的梳理可发现,交通部并没有对网约车提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规制技术手段,只是希望将网约车置于既有的出租车行业规制体制中进行管理,网约车运营企业没有成为合作进行行业治理的伙伴,只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而存在。
    谨慎规则期:2016年7月,由交通部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委共同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这两份文件大大放宽了对网约车发展的限制,它们的出台,标志着中央政府希望对网约车进行谨慎性规制,适度放宽了对网约车经营的限制。
    规范发展期: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有关部门需对现有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随着政策合规化要求的深入,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来的发展重点必将是全面推进企业的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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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