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 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 作品著作权 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1、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2、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七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