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一方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对策有哪些 |
释义 |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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