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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取得是什么意思?
释义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
    (二)善意取得。
    (三)继承、遗赠。
    (四)赔偿、补偿。
    (五)判决、裁决。
    (六)划拨。
    (七)时效。
    (八)生产。
    (九)先占。
    (十)添附。
    (十一)收归。
    (十二)征收。
    (十三)没收。
    (十四)罚款。
    一、房屋初始登记什么意思
    房屋初始登记的意思是房屋的第一次房屋登记。我国对不动产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之后,所有人才能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房屋的初始登记是指房屋的所有人第一次去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把房屋的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在办理了初始登记之后,房屋的所有人就取得了不动产物权。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根据性质不同发生效力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包括:
    (1)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6)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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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