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开庭时注意事项 |
释义 | 劳动仲裁开庭要的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事主在这个场所内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事主在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事主在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如果事主认为仲裁庭里的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就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事主陈述仲裁请求时,事主理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一、仲裁开庭需要自己答辩吗 仲裁开庭需要自己答辩。需要清楚地描述事情的过程,并证明本身的主张,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在法定、封闭的仲裁庭场所调查、理解、质证、辩论和调解案件事实,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二、仲裁程序的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2、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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