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 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