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研判处置勇担当。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对检举控告快速研判甄别,对明显贴牌举报或举报人因举报对象错误、道听途说举报、个人认识问题错告的,以及情况了解不确切、有关政策不熟悉等原因导致举报失实的,果断了结并予以澄清。二是打击诬告出重拳。对具有明显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联合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通报曝光、强化震慑。三是澄清保护要及时。既要公开澄清正名,又要会同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