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1、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按0%缴纳;2、月营业额在2至5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0.6%征收,未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纳税;3、月营业额在5至10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征收,其他部分征税不变;4、月营业额超过10万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8%征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