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什么与什么相结合 |
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1、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2、《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或为达成某种行政管理常态,运用行政权力对有关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采取强行限制措施的行政行为,它包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行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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