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疑人不会写字笔录上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 ,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上述情况(当事人不识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二百零八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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