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