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一审开庭民事判决时间一般是多久? |
释义 |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 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一、民事判决的特点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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