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达到摩托车或者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