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回韶关最新政策 |
释义 |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等有疫情地市来(返)韶人员落实相应管理措施,详情请查看“韶关疾控”微信号当天最新提醒涉及地区的管理措施。 韶关市外来(返)韶人员要主动落实“提前报备、入韶即检、三天三检”防疫要求,提前扫描“入韶报备”葵花码或使用微信小程序“入韶报备码”填报来(返)韶信息、通过“韶关疾控”公众号查询来(返)韶最新防控政策及核酸检测有关情况。 韶关市外来(返)韶人员要主动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要立即拨打属地医疗保障热线,如实告知流行病学史,并原地等候救治车辆接送,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入境人员实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隔离。澳门全域来韶人员按入境口岸要求入境,抵韶后实行“落地检”和“三天三检三不”,即抵韶后三天内核酸每天一检,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广州到韶关隔离政策: 1、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韶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 2、7日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韶人员,3天内完成3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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