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债务受偿优先于无担保债务,履行顺序:已到期的优先,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其次,负担较重的再次,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履行。是的,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债务清偿抵充顺序如下: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且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履行哪项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时,应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如数项债务均已到期,则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都没有担保或者担保相等,应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如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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