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法院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其他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给担保权人受偿,剩余部分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债权,未受清偿债权失去优先受偿效力。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于无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则未偿还部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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