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机关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处罚方式: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处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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