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对二房东的政策 |
释义 | 上海对二房东的政策是,此次立法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明确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同时,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立法加大了对“二房东”的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建立企业备案制度,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要求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立法明确实施“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租是租赁双方都很在意的要素,此次立法明确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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