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
释义 |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倒车尾撞后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不按规定超车的不按规定掉头的不按规定会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遇停止信号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据了解,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据近日对数起自撤事故的实地采访后了解到,在实际处理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少找麻烦或怕被扣证,小金额不需要进保等私了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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