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如下: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认定: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受伤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