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明哪些条款 |
释义 | 订立合同时须写明的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合同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合同的价款以及支付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的条款。 一、合同中可以不明确服务期限吗 合同中必须要明确服务期限,因为履行期限是我国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是如何的 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合同标的以及数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个方面的条款。 三、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有什么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2、合同标的; 3、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或报酬; 4、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5、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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