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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区别
释义
    一、两者定义及性质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住房(包括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贷款,而一般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则是商业银行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不属于政策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低于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而住房商业贷款不限定贷款对象的范围,无论设立公积金与否,均可申请;符合商业银行设定的贷款发放条件的购房人,均可成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对象。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贷款额度的限制,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同时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两者的银行机构的地位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批,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因此,银行机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仅充当受托银行的角色,不参与贷款审批等流程的操作,不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住房商业性贷款则属于银行的商业性个人贷款,是银行机构以居民储蓄存款及其他存款为资金来源,向居民发放的商业性贷款,银行机构应当独立承担贷款审批、管理及贷款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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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35:10